福建省企业经济评价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议决议,拟筹备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为规范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福建省企业经济评价协会章程》,制定了《福建省企业经济评价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企业经济评价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企业经济评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名额及构成
第四条 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协会会员单位在职人员,由会员单位领导委派;每个会员单位可选派一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未报名参加代表大会的会员单位或报名参加代表大会,但实际未能到会代表按弃权处理;
(三)会员代表应能够出席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代表义务;
(四)会员代表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代表总数不受限制,以会员单位实际报名且到会为准;
第六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要求如下,副会长单位、监事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代表原则上应根据不低于2/3比例组织报名参加。
第七条 考虑到疫情因素,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本着自愿原则参加。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会成立筹备小组组织会员代表报名,负责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
第九条 筹备小组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组成,本届秘书长为小组负责人。
第十条 筹备小组应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筹备小组应与会员充分沟通,按照协会通知在有效时间内向协会各会员传达会议代表要求和报名程序。
第十二条 筹备小组应及时统计并提交各会员代表推选名单,经筹备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会员代表名单。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动议;
(四)提出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请求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分;已当选的会员代表取消其代表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通过不正当方式妨害会员代表行使代表权利;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协会规定,泄漏、传播涉密信息;
(五)违反《章程》规定,影响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筹备小组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各类会员代表数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